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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Z或成聯邦監獄最富有囚犯:虛擬資產反洗錢合規有多繁瑣?



    上個月末,全球最大的加密貨幣交易平臺幣安(Binance)的前實控人趙長鵬(Zhao Changpeng,以下簡稱「CZ」)在接受創紀錄的43億美元天價和解條件後,又遭檢方指控利用幣安平臺縱容洗錢,涉嫌犯罪(主要是指控內容是「違反銀行保密法和多個製裁計劃」「未報告可疑交易」等)。


    目前,本案已基本塵埃落定──CZ因違反美國反洗錢法,被美國西雅圖聯邦法院判處四個月監禁。據悉,本案法官Richard A. Jones在法庭上曾言說:「不管多麼有錢、權利有多大或身份地位有多高,沒有人擁有不受起訴的豁免權,也不能淩駕於法律之上。」那麼,pi coin騙局今天颯姐團隊就以本案為例,從美國反洗錢法律的相關規定說起,為出海打拚且想在美國市場上分一塊加密蛋糕的夥伴們詳解反洗錢合規義務。



    01 美國反洗錢法律的體係和相關規定


    美國反洗錢法律主要是由三個法案所組成的,分別是最早的1956年《麻醉藥品管製法》、1970年《有組織犯罪管製法》以及目前應用最廣泛的1970年《銀行保密法》。在9.11事件後,美國僅用45天就通過了著名的《愛國者法案》(全稱Uniting and StrengtheningA-merica by Providing Appropriate Tools Required to Intercept and ObstructTerrorism,以下簡稱“PATRIOT法案”),PATRIOT法案修正和加強了《銀行保密法》的規定,直接將反洗錢責任擴大到了所有的金融機構,詳細規定了機構的一係列反洗錢義務,具體簡述如下:


    1.客戶識別(KYC)


    《銀行保密法》要求金融機構建立書麵的客戶識別製度,確認開戶客戶的身份並評估所有相關風險因素。當無法合理確認客戶真實身分時,應拒絕開戶申請或停止交易,並向監管機構報告。


    2.大額交易及可疑交易申報製度


    大額交易報告製度的門檻一般是1萬美元。當貨幣或金融票據轉移時(包括而不限於陸地運輸、郵寄、船運等方式轉移任何形式的貨幣、金融票據等),數額超過1萬美元的需要向海關總署報告,外國銀行帳戶則向財政部報告。


    可疑交易通報製度則是指當金融機構發現可能出現交易有犯罪嫌疑、員工利用職權進行犯罪活動等情況時,如何買比特幣etf應向監理機關回報可疑交易通報:


    值得一提的是,PATRIOT法案第317條正式確立了美國在反洗錢監管領域備受各國爭議的「對國外洗錢的長臂管轄權」(Long-Arm Jurisdiction over Foreign Money Launderers)。


     317條明文規定,若符合以下其一條件美國即可進行長臂管轄:


    (1)所涉及的某一金融交易全部或部分發生在美國境內;


    (2)有關的外國人或外國金融機構對美國法院已決定追繳和沒收的財產以挪用為目的加以轉換;


    (3)有關的外國金融機構在位於美國境內的金融機構中開設了銀行帳戶。這也是為什麼美國可以對註冊在境外的幣安進行管轄的權利基礎。


    在實際執行層麵上,主要由美國財政部、證券交易委員會(SEC)、稅務總署、聯邦調查局等行政職能部門負責,並建立了以金融犯罪執法網絡(FinCEN)為核心的反洗錢情報體係,在覈實相關洗錢犯罪行為後,一般交由司法部負責追究犯罪嫌疑人的泰達 幣 風險罪責。



    02 CZ-史上第一個因違反《銀行保密法》而坐牢的人?



    颯姐團隊注意到,根據公開管道信息,在CZ的庭審中其辯護律師和檢察官分別作出了兩個有意思的表述:辯護律師Mark Bartlett:「美國史上從來不曾出現有人因為觸犯《銀行保密法》而被判坐牢的前例。 」


    最終,法院雖認定了CZ的行為違反了《銀行保密法》的相關規定,應當承擔刑事責任,但接受了其辯護律師關於「並無證據顯示趙長鵬知道特定交易違反美國法規或製裁」的辯護意見,最終將刑期確定為4個月,而非控方主張的3年。


    關於CZ的刑期問題,颯姐團隊認為,這主要與CZ認罪態度良好並在先接受了天價和解條件、卸任幣安特定職務的行為直接相關。在審判中,控方曾多次以CZ名言:「申請許可不如請求原諒」來試圖證明CZ在主觀上對幣安違反美國《銀行保密法》的行為存在故意或間接故意(明知而放任)。我們暫且將該言論所能證明的事實拋開不談,該言論實際上一直是CZ經營的核心,即大膽發展、勇敢認錯,隻要我發展得夠快,就能用產業增量來覆蓋違規所導致的代價。在這種人生信條的指導下,如果我們將FTX前實控人Sam Bankman-Fried(SBF)對抗到底的態度及其境遇與CZ對比,其實就能發現孰優孰劣了(當然,CZ的事沒SFB那麼大也是關鍵)。




    03 對於加密產業從業人員的警示



    在先前的文章中,颯姐團隊就說過,最近一兩年世界主要經濟活躍區對於加密資產的監管重點主要集中在反洗錢、反恐怖主義融資領域,並且已經通過一係列的反洗錢規則將小額、小量的匿名交易縮減至一個較小的數量級上,這樣一來,利用加密資產大宗洗錢、分散洗錢等手法就更加容易暴露在監管視野之下。


    颯姐團隊認為,目前對於各位在全球加密市場、產業、社區中展業的夥伴們最重要的合規義務就是建立起一套符合大部分經濟活躍區反洗錢監管規範的防火牆體係。鑑於加密資產的多中心化屬性和跨境交易屬性,傳統的反洗錢合規架構設計已經逐漸無法適用於類似幣安這樣體量的加密主體,截至目前,由於各國法律的複雜性,尚未出現低成本且快速的解決方案。


    對於該種情況,颯姐團隊認為可以考慮透過自行建立強有力的法務合規部門,以及與外部多法域律師合作來解決。總之,如果沒有足夠的把握能夠將自己的業務在短時間內做到增量覆蓋違法代價的信心,在當今監管環境下,「治未病」的優先度應當高於發展的優先度,至少不可偏廢。



    04寫在最後


    如果不出意外,CZ很可能會成為聯邦監獄裡關的最富有的人了,由此也能看出世界各主流國家對虛擬資產領域的監管力度一定會逐步加大,利用虛擬資產進行洗錢和恐怖主義融資活動的空間也會越來越小。


    CZ事件塵埃落定倒讓颯姐團隊想到了近期另外兩個熱點:


    第一是有媒體傳言比特幣現貨ETF或將納入滬港通,另一條傳言是我國很可能會放寬對虛擬貨幣的交易限製,虛擬資產在我國大陸地區合法化或將實現。僅從虛擬貨幣監管的大趨勢來看。


    第二條傳聞恐怕很難成真。就目前世界範圍內虛擬資產的發展趨勢來看,虛擬資產業務及相關交易合法化的前提一定是建立起嚴格且完善的虛擬貨幣反洗錢和反恐怖主義融資製度,同時將虛擬貨幣納入證券或其他金融工具的監理架構中進行,而這一切法律監理架構的建設與完善並非一朝一夕之事。


    也正因如此,颯姐團隊推測目前我國大陸地區對於虛擬貨幣的大的方針政策不會改變,“9·24”通知劃出的紅線風險在短時間內也不會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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